新乐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,成立于2014年03月05日,经营范围包括承担与市政府投资相关联的项目,承担全市城市建设类项目,和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建设。新乐市地理位置优越,交通便利,北通京津,南连省会,历史上就有“九省通衢,三辅重地”之称。境内京广铁路、107国道、京深高速公路纵穿全境,朔黄铁路从境内北部穿过,南距石家庄国际民航机场仅5公里。
为了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,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工作人员。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原则
(一)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。
(二)坚持德才兼备及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原则。
二、招聘条件
招聘岗位名额及所需具体条件等详见《新乐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招聘人员岗位信息表》(附件)。
(一)基本条件
1.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2.政治素质好,责任心强,品行端正,具有良好的敬业奉献、团队协作精神;
3.身体健康,精力充沛;参照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。
(二)本次招聘不受理下列人员报名
1.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;
2.现役军人,其他盈利性机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,以及不符合国企高管不得兼职规定的人员;
3.涉嫌犯罪、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;
4.参加邪教组织的;
5.道德品质上有劣迹行为的;
6.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;
7.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人员。
三、招聘程序
(一)报名方法、程序及注意事项
1.本次招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。同时,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,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一律取消后续或聘用资格。
2.报名邮箱:应聘人员须把简历、身份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、学位证书电子认证报告原件、职称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扫描件发送至xlsctjt@163.com邮箱。
3.报名时间:长期。
4.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
(1)应聘人员投递简历前,请认真阅读《公告》及《岗位信息表》内容,详细全面了解本次招聘政策和拟应聘岗位条件等。
(2)报名实行严格自律机制。应聘人员须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,资格审查时,凡发现网上所填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本《公告》及《岗位信息表》条件要求的,取消应聘资格。
(二)资格审核及面试时间
1.资格审核及面试时间:以电话通知为准。
2.资格审核时应聘人员须根据《公告》及《岗位信息表》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、学位证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、学位证书电子认证报告原件、职称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参加审核。应聘人员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(网址http://www.chsi.com.cn)下载带二维码的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,登录中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下载学位电子认证报告,便于核实学历信息。
3.所有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。
4.面试方法:采取结构化面谈的形式。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理论素养、综合分析、仪容举止、语言表达能力、心理素质及相关专业知识等。
(三)体检
1.面试结束2个工作日后,电话通知是否进入体检程序及注意事项等。
2.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(人社部发[2016]140号)执行。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并直接交体检单位。初次体检不合格者,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复检一次,复检仍不合格者,取消聘用资格。
(四)考核
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,对通过面试且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、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察,并做出合格与否结论,考核不合格的,取消聘用资格。
(五)公示、聘用
1.依据各招聘岗位面试成绩及体检、考核结果,确定拟聘人员。公示3天,公示时间另行确定。
2.公示期间有人举报经查实影响聘用以及体检、考核不合格或在此期间(含选岗)自动放弃者,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,暂缓聘用,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。
3.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按有关规定与新乐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,办理流动、工资等相关手续。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(试用期为三个月),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。试用期满予以正式聘用。
四、薪酬待遇
薪资构成采用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。条件优秀者可协商工资标准;五险一金、双休、带薪年休假、年度体检、培训及升职机会。
五、工作地点
河北省新乐市
六、其他相关事宜
(一)条件设置及咨询
1.报名资格条件咨询电话:0311-88688006
2.咨询时间:9:00--12:00,14:00-17:30
(二)其他事宜
1.请应聘人员在简历中务必填写本人常用联系方式,确保在招聘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,因通讯不畅影响面试、体检或递补的,后果自负。
2.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、面试、体检、考核、报到等情况的,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;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,在任何环节,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,弄虚作假的,取消应聘资格,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。
3.本公告发布后,如疫情防控态势突发重大变化,将按照上级指示精神,酌情调整变更相关工作安排。